关于《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》有关请病假补充规定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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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《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》有关请病假补充规定的通知

  • 时间:2014-04-03 11:11:51 信息来源: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  • 苍人社〔2014〕21号

     

    各乡镇党委、人民政府,县直属各单位:

    为了严格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勤制度,加强考勤管理,保证正常工作秩序,根据《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》(苍组〔2009〕97号)文件精神,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作如下补充规定:

    一、规范请病假程序。工作人员请病假要事前申明理由,填写《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》,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用人单位要在请病假起始时间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,否则不予受理。若遇到特殊情况(指急病、伤等)不能及时请假的,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,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。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,再次报请病假不予受理。

    二、严格请病假手续。病假必须由县级以上的“四大医院”出具证明,四大医院包括苍南县人民医院、县第二人民医院、县中医院和县第三人民医院。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,要苍南县县级医院执业医师提出明确休息治疗具体时间意见,并要所在医院分管院长认定后,医院盖章。审批单位根据执业医师提出具体休息治疗期限来核定请病假时间。

    三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。用人单位要严把审核关,对玩忽职守、弄虚作假的,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  四、本补充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
    五、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   

    附:1.苍南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

        2.机关、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中 共 苍 南 县 委 组织部         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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